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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務會議

 

  (一)校務會議審議事項:

     1.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。

     2. 學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。

     3. 院、系(科)、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、變更與停辦。

     4.  教務、學生事務、總務、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。     

     5. 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。

     6. 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。

     7.  會議提案及校長交議事項。

  (二)會議成員由校長、副校長、各學院、處、室、中心等主管及教師、研究人員、職員、學生代表組成。教師、研究人員、職員、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,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,且教師代表中具教授、副教授資格者,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,研究人員、職員代表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,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。

  (三)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學年,得連任之。

  (四)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,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經校務會議成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,校長應於收受連署書後十五日內召開。

  (五)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,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。